《表3 村规民约实施过程中的象征符号》

《表3 村规民约实施过程中的象征符号》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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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域性治理”:迈向经验解释的乡村治理新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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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规民约在琵琶村的生活、生产和法律实践中扮演重要角色。区域特色鲜明的村规民约报驷马镇政府备案,具有一定程度的合法性,成为琵琶村以德治理、依规治理的重要依据,成为依法治理的重要补充力量。村规民约的制定,先由村两委和老协会形成初步方案,而后广泛征求村民意见。村规民约的象征符号及载体如表3所示。村规民约最初树立良好的酒席之气。2013年,村规民约只是“写在墙上,供人膜拜”,是“蜂窝煤”政策(1)。近年来,琵琶村经济收入增加,办酒席成风,百姓怨声载道。村干部将办酒席纳入村规民约来管理,并做出了详细规定,即办满月酒只有第一胎可办,60岁以上的老人祝寿可办一次,毕业酒只有考上本科才能办。在规定开始实施时,遭到了村庄40%的人反对,厨师的反对最为激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