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基本模型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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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收征管行为和企业流转税税负——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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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分别表示在10%、5%、1%水平下显著;(2)括号内为Cluster省级层面上的聚类标准误。

根据计量模型(1),表3给出了“营改增”政策对企业流转税税负的估计结果。其中第(1)列为基准回归,仅控制了年份和个体效应(1),为了避免面板数据模型的标准误低估而产生的显著性高估问题,以下回归均在省份层面上进行了聚类标准误(cluster)的调整(范子英和彭飞,2017)。结果显示,“营改增”改革对试点企业的流转税税负为负且不显著,说明总体而言,政策改革没有明显降低试点行业的流转税税负水平。第(2)列和第(3)列分别在基准模型的基础上依次引入企业特征变量、省级财政和人口变量。通过对比发现,与第(1)列的基准回归相比,尽管改革变量tp的系数值发生了变化,但仍然为负且不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