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规定》发布前后\"四小税\"列报方式对比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规定》中虽然有以下文字表述:“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但并未对“税金及附加”项目中具体应包含的内容做具体说明。那么,企业若按现行的《规定》编制利润表,利润表中的“税金及附加”项目又应否包含“四小税”呢?对此,笔者进行了如下推断:《规定》中虽未就“四小税”是否被包含在利润表内的“税金及附加”项目中进行明确的文字表述,但《规定》对“四小税”的会计核算有明确规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以上表述说明“四小税”的核算是在“税金及附加”这一会计科目内进行的。一般情况下,会计科目与报表中的项目有对应关系,因此企业在编制利润表时应该会将“四小税”归入“税金及附加”项目(如表1所示)。笔者对企业实务调查的结果也证实了上述推断。
图表编号 | XD0053128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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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6.10 |
作者 | 张学军、李青筠 |
绘制单位 | 江苏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