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1986-1995年我国乡镇财政预算内收入和制度外收入结构变动情况》

《表1 1986-1995年我国乡镇财政预算内收入和制度外收入结构变动情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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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保障机制的变迁与改革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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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林万龙,《中国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研究》。

不同的筹资途径,代表了不同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安排。农村税费改革前的乡镇财政收入结构分为制度内财政和制度外财政两大块。制度内财政收入在当时主要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和其他收入,这些税收构成了乡镇一级财政收入的主体。制度外财政主要是“三提五统”和各种集资。在农村“税费”中,“三提五统”属于“费”的范畴,其主要用途是保证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以及基层政权组织的正常运转。“税”“费”以外的各种农民负担,主要表现为各种名目繁多的集资。根据财政部全国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的统计数据,从1997年到2001年各年份的农村税费规模分别为1225亿元、1407亿元、1304亿元、1315亿元、1199亿元,其中农业税占整个税费总规模的比重为25%左右;“三提五统”占50%左右;其余则为各种社会负担。从表1可以看出,乡镇制度外财政在乡镇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上升,到1995年时已经达到了27.3%。虽然预算内收入仍占较大比重,但考虑到其中相当大的部分要上交县级财政,从乡镇财政可支配财力来看,制度外财政已经成为很多乡镇收入的最主要来源。由此可见,乡镇制度外财政在保障当时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