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两票制”方案的汇总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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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可行性分析及实施方案比较研究》
注:主导部门确定的依据是实施方案明确指出由具体部门主导或联合其他部门实施,否则一并归为“多部门参与”;过渡期=全面实施时间-印发时间,实施意见或方案印发后,区域内全面实施“两票制”的最大时间期限;集中采购:“是否与药品集中采购结合”的简称;药品国内总代理:“境内药
从实施范围来看,《实施意见》[1]规定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故而24个省(区、市)对其区域内的基层及偏远地区的药物供应的具体情况规定了实施“三票”的区域及管理的办法。除此之外,湖北规定村卫生室药品可由乡镇卫生院代购,四川将“三票”范围扩大至包括民族贫困边远地区的县级医院,吉林将“三票”范围扩大至包括边境县(区)、国家级及省级贫困县辖区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图表编号 | XD0046477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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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2.05 |
作者 | 熊康、陈昊、张治国、徐娟 |
绘制单位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湖北省卫生技术评估研究中心、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湖北省卫生技术评估研究中心、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湖北省卫生技术评估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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