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两路社区派出所2015年—2017年接警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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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现代化视域下“非警务类纠纷”处理机制探析——基于对“渝北实践”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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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在化解社会矛盾第一线的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执法权在基层社会的延伸,发挥着“马前卒”的作用。然而实践中,无论是“有困难找警察”等政策性口号,还是“四有四必”(指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的社会承诺,都扩大了公安机关接处警事务的范围,[1]致使人民群众在无法分清纠纷处理对应机构的情形下,往往将公安机关作为“最先的求助机构”,[2]随之而来的便是形形色色超越公安机关职责权限的“非警务类纠纷”。为了更直观地了解公安派出所接处“非警务类纠纷”的情况,笔者以渝北分局下辖的两路社区派出所为考察对象,通过对其近三年的接警情况进行简单后发现,其接处的“非警务类纠纷”约占接警总量的39%,且呈现出增长的态势(见表1)。目前,警力不足已成为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以重庆市渝北区为例,其辖区内常住人口逾180万人,但全区警力仅有1700多人,占全区常住人口的比例不足千分之一,而警察与人口比例达到饱和状态的国际标准一般是1/400。[3]“非警务类纠纷”的日益增多使本就紧张的警力更加捉襟见肘,民警往往疲于应对。换言之,民警作为一种有限的公共资源,一旦被大量的“非警务类纠纷”所占用,难免会使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效率和质量降低。[4]此外,每一个警情都蕴含着人民群众的诉求及其对公安民警的期许,如果民警无法有效化解“非警务类纠纷”,人民群众通常会产生其不作为或故意推诿的误解,从而给办案民警乃至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带来消极影响。而且,“非警务类纠纷”处理失当还有演变成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