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化一览表》
二是加计扣除(或打折扣除)。我国实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始于1996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2007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首次用法律形式,确认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即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或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此后,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一系列行政规章,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加计扣除政策,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44748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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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1.01 |
作者 | 姚王信、郑英晴 |
绘制单位 | 安徽大学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