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海拔高度与最大允许吸水高度关系[1]》
“水消规”4.3.7条第1款规定:“取水口(井)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但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规”[1]8.6.2条文说明可知,由于受消防车水泵吸水管水头损失、海拔高度(影响当地大气压)、水泵汽蚀余量等影响,为保证消防车取水的可靠性,吸水高度6m仅仅针对于大气压不低于10m H2O的地区,其余地区的允许吸水高度随海拔升高而降低,海拔高度与最大允许吸水高度的关系,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4442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9.12.10 |
作者 | 张灿、张青山 |
绘制单位 | 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