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分类管理后举办者创办学校可选择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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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举办者诉求与分类选择动因分析——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视角》
伴随着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的分类管理具体实施与日趋完善,举办者创办民办学校更具有规范性与合理性。目前,高校(独立学院)、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培训教育机构等类型举办者一方面面临办学性质、产权等内容变更,另一方面面临选择何种属性的学校更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其中《送审稿》体现出对非营利性学校的激励与扶持倾向,也给举办者创办学校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除了规定中明确禁止的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营利性学校,在高等教育阶段、学前教育阶段,大多数举办者表示愿意举办非营利性质的学校。即便在教育培训机构,随着协议控制和兼并收购等内容的限制,也有相当数量的举办者有意向举办非营利性学校。我们对各类别举办者可创办民办学校类型进行了分析,如表2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44336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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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2.10 |
作者 | 李斯明、费坚、魏训鹏 |
绘制单位 | 扬州大学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