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二琉璃河遗址西周葬陶簋墓的陶簋形制与陶器组合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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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墓葬的陶簋与殷遗民——以琉璃河墓葬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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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76M1、IM23、IM31、IM65、IM66、IM105、IM108和IIM264随葬的陶簋未发表;(2)IM13、IM51、IM54、LGM248和LGM250各出2件陶簋,IM51和IM54的2件分属两类,其余3墓所出2件均同类。

俞伟超曾经指出,文化因素分析的对象应包含“生产的内容和手段,建筑物的营造技术和形式,墓葬的形制、葬式和随葬品组合情况,各种器物的制法和形态、纹饰等”[55]。因此,在分析墓葬的文化因素时,不仅要考察随葬陶器本身的文化因素来源,更要分析陶器组合所反映出的文化因素,后者可能对于了解墓葬的文化属性更为重要,因为陶器可以用包含其他文化因素的同类器替换,但陶器组合却不会轻易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