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还权赋权”与“确权强能”对农地流转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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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产权界定到产权实施——中国农地经营制度变革的过去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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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实证结果可以推测,中国农地的产权管制在“还权赋权”阶段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放松,农地流转已经接近制度环境下的极限,试图通过新阶段的“确权强能”来进一步推动农地流转,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第一,2009年之前对农地流转管制放松与各类法律法规的强化,使得“还权赋权”已经将产权公共域中的租值基本内部化,进一步扩大农地流转的潜在收益空间有限;第二,“确权强能”阶段更侧重于提高农户地权的排他性和功能性,包括延长农地承包期、强化经营权、赋予抵押、担保权能等,而不仅限于农地流转,因而对强化农地流转权的边际效果不大;第三,农地对于农民是一种不可替代的人格化财产,而“赋权强能”所决定的排他性增强,将进一步由赋权的身份化(成员权)、确权的法律化(地块、面积、合同、证书的“四到户”)、持有的长久化(长久承包权)而增强其“人格化财产”特征,由此诱发的禀赋效应将加剧对农地流转的抑制。因此,从通过农地流转来改善农业规模经济性的角度来说,产权界定及强化地权并不能取得一劳永逸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