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变量的基本统计性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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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经营收入与家庭农业劳动供给——基于家庭农场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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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道路设施投资(IV)为后期内生性检验的工具变量。

基于问卷调查的实际情况,对如下情况予以说明:(1)有关农业劳动力类型的问题为“(某位家庭成员)参与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状况”,对应答案为“1.全职;2.兼职;3.未参加”。针对选择“2.兼职”参加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将其算作半个农业劳动力。当有奇数家庭成员兼职参与农业生产的情况,采取“四舍五入”的办法计算家庭农业劳动力(1)。(2)根据家庭劳动力在各学历段的人数比例,采用IF-PRY公式(2),计算家庭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3)根据《土地法》的有关规定,不同类型土地的承包期限是不同的,而问卷调查涉及耕地、水面、林地等土地类型。针对这种情况,结合家庭农场的主营范围,确定土地类型及其流转年限。对于将耕地改造为鱼塘的情况,并不能改变耕地的土地类型及其承包年限,依然按耕地计算。(4)当地人均GDP分别采用的是2016年郎溪的县级人均GDP、武汉市级的人均GDP。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公共财政决策主要由县级及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表决,且乡镇层面通常是没有统计或不公布辖区人均GDP。(5)部分农户采取口头形式流转土地,没有确定具体的土地流转年限,部分样本中的“土地流转年限”数据缺失。鉴于该变量为控制变量,且邻近地区的土地流转年限、土地流转价格基本相同。对于该项数据缺失情况,采用同村或邻村的数据补齐。样本的统计性描述如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