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国内主要竞争法学者对亏本贱卖的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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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竞争的立法刍议——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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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低价竞争是我国企业最常用的竞争形式,但我国尚未有学者从法学角度对低价竞争进行系统研究,也没有学者对低价促销进行专门的法学研究,对低价竞争的研究主要是关于低价倾销和掠夺性定价。特别是近些年来,受美国对低价竞争非规制思潮的影响,国内绝大多数竞争法学者几乎都不再把低价倾销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是视其为经营者的一种自主定价权而不主张对其进行规制。目前国内有关竞争法的编著(参见表1)和比较有影响力的《经济法学》教材,比如2016年马工程教材、李昌麒教授(2016)、漆多俊教授(2014)、史际春教授(2014)、张守文教授(2014)等编著的《经济法学》本科教材都未把低价倾销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学者把低价倾销混同于掠夺性定价,比如王晓晔教授、刘继峰教授、王先林教授等。这种认知把低价倾销的“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性”与掠夺性定价的“限制竞争”的“垄断性”相混淆。有学者把低价倾销与掠夺性定价分别论述,对低价倾销又有不同的称谓,比如孔祥俊教授的低于成本价的销售、倪振峰教授的舍本排挤、邵建东教授的不正当低价贱卖、王全兴的低价销售,但以上学者都未从根本上把掠夺性定价和低价倾销相区分开来,只是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相关规定的诠释,特别是都强调低价倾销“以挤排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主观标准,未能明确阐述其“不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