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人口综合用水指标法复核园区总需水量》
园区需水总量由人口综合用水指标与规划人口相乘得出。根据SL 367—2006《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7],园区所在分区为Ⅲ区;根据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8],园区所在城市属大城市范畴;因此,园区人口综合用水指标确定为160 m3/人·a。园区需水总量结果见表7。
图表编号 | XD003296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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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10.01 |
作者 | 徐宝建、秦宇胜、孙美 |
绘制单位 | 北京城市副中心水环境管理公司、北京水务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水务咨询有限公司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