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甲板机械倾斜摇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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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 7825《造船—甲板机械—一般要求》修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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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运动产生的附加载荷是普遍存在的,各船级社规范及部分产品标准已有明确的要求,如中国船级社(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CCS)要求“普通船用起重机在工作时应考虑船舶处于横倾5°、纵倾2°产生的力、各种运动产生的惯性力、载荷摆动产生的力,风速20 m/s,风压250 Pa产生的附加力”;“起重机在放置状态下设计时应考虑能承载以下组合力:垂直甲板加速度为±1.0g(g为重力加速度),前后(或横向)方向平行甲板的加速度为±0.5g、静横倾30°,风速55 m/s,作用于前后(或横向)方向”[2]。另外,各船级社规范和部分国家标准中针对具体甲板机械配套装置或部件(如电气装置、自动化系统、电动机、液压马达、阀件等)也提出了环境适应性的具体量化指标。标准中增加了在倾斜摇摆工况下甲板机械的正常工作要求(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