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 0 1 2-2016年中国税收收入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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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粘性:一个诠释企业税负痛感的新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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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间接税包含的税种至今未达成一致分法,马海涛(2016)曾经对众多划分的方法做了系统总结,本文在此基础上结合高培勇(2015)的观点,将间接税和直接税划分如下:间接税包括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营业税(2016年6月前)、进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

1994年分税制改革确定了我国“双主体”的税制结构,但实际仍保持间接税为主体。表1的数据表明尽管间接税近几年占比有所下降,但基本保持在6成以上,仍然是税收的主要来源。高培勇(2015)认为中国的税制结构严重失衡,90%以上税收来源于企业和70%左右的间接税比重成为企业税负痛感的主要来源。庞凤喜和张念明(2017)也提出税制体系的构建偏重于税收的收入功能,间接税成为税收分配的重心使企业承担了大部分的税收最终导致企业税负过重。间接税是通过价格通道实现(高培勇,2015),造成企业税负的波动幅度主要受控于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原料或商品价格,加之税收体系外生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并非会因企业业绩变动而发生结构性调整。因此当预期业绩不佳时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大幅调减经营规模来缓解间接税负带来的痛感,显然这样的经营决策现实中并不多见,大多数情况是当企业业绩下降时企业规模不会迅速做出反应从而迫使企业仍承担相对稳定的间接税税收,表现出企业税负相对于业绩产生非对称变动的粘性运动特征,税负痛感也由此产生。税制结构为微观企业税负粘性行为产生提供了外在制度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