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国家公园矿业退出评价指标和退出方式》
注:*指矿权主体区域所在的功能区位置,该评估标准适用于主要矿权区域在国家公园内的矿业,若是仅小部分与国家公园内区域重叠,需根据退出主导方式(见表2)中最后1项“避让调整矿业用地”办法避让退出;**指矿权批准时间;***指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参照《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
本研究提出了4类矿业退出评价指标,即产业合法性指标、空间指标、时间指标、经营指标,细分为10种评价要素,3种退出方式,即立退、缓退和待定。评价方式是按照序号1、2、3、4顺次进行判别:第一步,首先判别产业的合法性。如果非法则划入“立退”,可直接得到最终判定结果为“立退”,不需继续考虑后面指标;若是合法则划入“待定”,进行第2项空间指标的评价。第二步,进行第2项空间指标评判,根据《国家公园功能分区规范》(LY/T 2933—2018)将国家公园内划分为4区(严格保护区、生态保育区、科教游憩区、传统利用区),如果在严格保护区和生态保育区则划入“立退”。后续指标依此判别下去,直到获得最终结果,退出时间服从“立退>缓退>待定”的优先级条件。立退的企业应当是在限定的较短时间内退出,缓退时间相对立退时间较长,但也应是限期内退出。若定量指标(即产业合法性指标、空间指标、时间指标、经营指标)识别结果为“待定”,则最终退出意见为待定,此矿业可以暂时保留(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28418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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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3.01 |
作者 | 胡发祥、史建忠、陈君帜、栾晓峰 |
绘制单位 | 北京林业大学自然保护区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