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污染场地风险管控的主要对象汇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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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污染场地土壤风险管控制度体系建设与思考》
1)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重点监管行业及公用设施用地类别不完全一致;重点监管行业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等行业;公用设施
(1)适用范围及判断东莞创新性地提出“市级关注地块”的概念,用以清晰界定适用范围,并针对判断是否符合适用范围提出具体工作流程.整体上,在国家和省级要求监管的基础上,东莞又将涉及闲置和荒置等地块性质模糊且无法提供完整的污染识别资料的建设用地的流转、出让或用途变更纳入环境监管范围(表1);细化和补充了住宅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型,前者主要包括城镇住宅用地和农村宅基地,后者具体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公园与绿地和公共设施用地等.
图表编号 | XD002643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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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2.15 |
作者 | 常春英、董敏刚、邓一荣、肖荣波、刘丽丽 |
绘制单位 | 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污染场地环境管理与修复重点实验室、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污染场地环境管理与修复重点实验室、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污染场地环境管理与修复重点实验室、广东工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污染场地环境管理与修复重点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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