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文物保护法》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的差距[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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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世界文化遗产地可持续发展优化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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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上述单项法规因不能完全涵盖世界遗产所有类型而不能满足保护的需要。地方性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全国立法的缺陷,但这些法规各自为政,且由于位阶较低和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扰而不能充分发挥功效[18]。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多数遗产地管理机构只能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过程中对破坏事件施以行政处罚和呼吁[19],或者及时通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往往在文物部门和公安部门协调的过程中,世界文化遗产已遭到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