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争议海域渔业合作区域类型比较》
有关国家根据价值取舍和政策考量,将当前争议区域合作大致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临时渔业边界、灰色区域、轻灰色区域和白色区域(表1)[7]。作为临时性安排的基石,所有类型均将防止安排终止后既得权利产生,和利于缔约方建立争端解决合作机制信心的“不妨害条款(without prejudice)”纳入其中[8]。如在英法海峡群岛案中,由于法国依赖的条约并未明确指向,国际法院否决了法国关于英法之间建立的共同渔业制度涉及共同使用争议中的岛屿和岩礁的论点(1)。并进一步认为,共同渔业并未排除各方对争议岛礁主张主权。因此,我们不应以功能性渔业合作安排作为对争议岛屿领土主权共同使用或共同所有的推定。
图表编号 | XD0023914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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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9.05 |
作者 | 陈嘉、杨翠柏 |
绘制单位 | 四川警察学院法学系、四川警察学院法学系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