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50家医药上市企业2017年年度报告中研发会计政策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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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企业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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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各样本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

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其年度报告中,结合企业经营的具体情况对公司适用的研发支出会计政策进行具体披露。从表2可以看出,笔者统计的这50家样本公司所采用和披露的研发支出会计政策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9种情况。在样本中有16家公司直接沿用了会计准则的一般性标准,未披露公司具体的资本化时点。30%的公司以相关的阶段批件作为资本化开始时点,其中有16%的公司要求在研发项目取得相关批文或者证书之后发生的支出或者进入中试阶段时可以作为资本化的研发支出;12%的公司以获得Ⅲ期临床试验批件作为开发活动的起点;只有一家公司规定研发费用资本化应满足的条件不仅包括取得临床试验批件,还对评估项目预计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有明确的要求;此外还有的公司以可行性研究或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划分资本化开始时点的依据。可见,对于具体披露了研发支出资本化政策的公司,其对于资本化开始时点的规定差异也较大。这就造成了现阶段医药制造企业在会计准则的应用上自由度较大,同行业信息披露的可比性也较差,不利于社会公众通过公司自主公开披露的信息了解其研发实力,同时也给公司管理层利用研发支出资本化这一手段实施盈余管理留下了操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