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合理可能”去匿名化技术标准分析示意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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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周期模型下数据匿名化处理的合法性探究——以患者医疗数据保护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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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低敏感的患者基本数据进行匿名化处理,为兼顾数据有用性,将信息损失降至最低,应选择C类的三项技术。若此类数据面向收集和处理能力中等的数据主体开放,那么针对这类主体,a、b、c三类去匿名化技术何者为“合理可能”选择?由于能力为中,对于a类技术无使用的能力,排除a类,故应当以用尽所有b类和c类的六项去匿名化技术为匿名化合法判断标准,而不能以未用尽a类去匿名化技术主张其违法,因为a类技术不属于“合理可能”的范围。若面向低能力者开放,则合理可能的范围为c类的三项,高能力者则为以上全部九项。对于此类数据,在兼顾隐私保护的同时,应侧重数据的有效利用,“合理可能”的技术范围可适当缩小,以鼓励数据的利用。对于敏感疾病数据,因与患者人格尊严关切甚大,法律上应侧重患者隐私保护,“合理可能”技术范围应适当扩大,限制对敏感数据的处理,保护患者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