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商业秘密价值模式的几种计算方式》

《表3 商业秘密价值模式的几种计算方式》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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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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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表3所述,在实务中,这种模式之下还有多种计算方式,并且根据案件适用的法律条文的不同,损失数额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表述也略有出入,体现在“直接经济损失”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语义差别。但是,这并不影响该认定模式在实务中得到了较多的运用,因为学者和审判人员一致认为,商业秘密本身的评估现值或许可费更能反映它的经济属性和真实价值。(1)然而商业秘密的本质是无形资产,其在被非法获取、使用、披露后,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来说仍可能存在实用性,还没有完全失去应有的价值。所以,如果把商业秘密的价值与受害人的“重大损失”简单对应,显得过于粗糙,并且缺乏科学性。同样,简单地用商业秘密的价值来确定损失,不能真实地反映权利人的实际受损害程度,因为并不是每一个违法行为都会造成权利人全部损失,极有可能仅造成部分损失,而此时的损失数额要远小于商业秘密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