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现阶段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现形式的基本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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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现形式的农业生产效率研究——基于三阶段DEA模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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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蒋永穆、赵苏丹(2018)。

总体来说,对于各地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上的创新,现有研究大多仍停留在微观层面的定性描述上,对内在形成机理的深度剖析不足;对不同实现形式的总结和分类仍需进一步加强系统性和学理性。此外,对于不同实现形式的现实效应,现有成果多着眼于总体和定性的研究,基于客观实证数据的系统性定量评价较为不足。鉴于此,本文在充分进行学理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三大构成要素———农地产权制度、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经营方式,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现形式划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分散经营型、统一服务型、合作经营型、高度集中型(参见表1),四种基本实现类型的主要特征分别为:(1)分散经营型实现形式实行“土地承包、分散经营、弱统一服务”,是我国农村地区最为普遍的一种实现形式。该实现形式下家庭经营的自主性强、经营规模普遍偏小、分散化程度高、商品化率和市场化程度低。(2)统一服务型实现形式实行“土地承包、分散经营、强统一服务”。该实现形式的效率导向型特征明显,具备多元性和开放性,经营主体间的利益联结主要依靠契约。(3)合作经营型实现形式实行“土地共有、合作经营、强统一服务”。该实现形式下,生产要素的集中形式比较多元化,产权更明晰、利益更紧密,分配制度灵活,组织机构去行政化。(4)高度集中型实现形式实行“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强统一服务”。该实现形式普遍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制度,建立了较高的社会福利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沿袭了浓郁的集体主义精神与优秀的农村传统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