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修改后苇田灌水率计算结果》
对于自流灌区,系每天灌水延续时间一般以24 h计,对于抽水灌区,则每天抽灌时间以20~22 h计。式中系数8.64应相应改为7.2~7.92。本文结合工程实际,采用提水灌溉按每天抽灌时间20 h考虑计算灌水率(具体过程略)。由于各时期的灌水率大小相差悬殊,渠道输水变化较大,不利于管理和工程的稳定运行,因此,必须对初步算得的灌水率图进行必要的修正,尽可能使全生育期内各次灌水率大小比较均匀,以累积30 d以上的最大灌水率作为设计灌水率,避免灌水率高峰和小于5 d的短期停水现象,短期的峰值不大于设计灌水率的120%,最小灌水率不能小于设计灌水率的30%。修正灌水率时以不影响作物需水要求为原则,保证作物关键用水期的各次灌水基本不动或前后移动,提前或推迟灌水日期不得超过3 d,延长或缩短灌水时间与原定时间相差不应超过20%。根据上述灌溉制度分析,设计灌水率为12 m3/s·万hm2,最小灌水率为5.85m3/s·万hm2。修正后苇田灌水率计算结果及修改后的苇田灌水率图,见表2、图1。
图表编号 | XD00224275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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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9.25 |
作者 | 张矩熔 |
绘制单位 | 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