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项目特征、市场化与社会资本吸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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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引导与市场活力——中国PPP项目的社会资本吸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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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中是标准误,在省级层面聚类;***p<0.01,**p<0.05,*p<0.1;回归中控制了政府付费、项目所有权、高壁垒行业、市场化指数的一次项,以及表3中的所有控制变量;回归(3)、(6)、(9)没有控制行业哑变量;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以及缓解市场化指数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

在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由于社会资本在公共领域拥有的权利较少、信贷可得性较低(郭丽虹和王硕,2013),地方政府的引导会更有利于激发市场积极性(江若尘等,2013;李玉丽,2016)。因此,政府引导措施对社会资本占比的影响与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本文采用市场化指数来衡量项目所在省份的市场化程度、政府与市场关系以及非国有经济发展程度。该指数来自于樊纲等编著的《中国市场化指数》,包括市场化进程总指数(2010—2016年)、政府与市场关系指数(2008—2014年)、非国有经济发展指数(2008—2014年),以上指标均为正向指标。表5运用以上市场化指数指标来衡量项目所在地区的市场化程度,其中回归(1)—(3)、(4)—(6)、(7)—(9)中的市场化指数分别为项目所在省份的市场化进程总指数、政府与市场关系指数、非国有经济发展指数,并分别与政府付费哑变量、项目所有权哑变量和高壁垒行业哑变量进行交互,以检验地方政府的收益支持水平与权利让渡水平在不同市场环境下作用的异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