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两组精神疾病诊断类型比较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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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资料的比较及相关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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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多种新型毒品出现,吸毒人群逐年增多,且新型毒品复吸率较高,长期吸食毒品会出现诸如幻觉、妄想及人格改变等多种精神障碍。吸毒人员在经济压力或精神症状的支配下,容易出现抢劫、杀人等刑事犯罪案件,是犯罪的高发人群。但吸毒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判定又与正常人不同,故如何判定吸毒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也是精神科司法鉴定的常见项目。在鉴定案件类型方面,吸毒组最多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贩毒,与非吸毒组比较有显著差异,说明吸毒人员出现暴力犯罪,破坏社会治安,以贩养吸的比例较高,精神鉴定中最常见。两组在前科上有显著差异,吸毒组有前科占42.19%,与管唯【6】等报道的50%相近,反映吸毒者多系惯犯,累教不改,且不能从惩罚的经验中吸取教训。吸毒致幻以及人格改变等,仍是犯罪的重要因素【7】。吸毒组79.7%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其中,吸食合成毒品比例为81.25%,高于2015年赵岩等【8】报道涉及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案件比重突破65%;曹伟文等【4】报道74.63%毒品案件使用新型毒品,说明合成毒品犯罪呈上升的态势。责任能力方面,吸毒组中84.38%被评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5.62%(10/64)被评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复习这10例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卷宗,发现均为共病诊断,其中精神分裂症1例,心境障碍4例,复杂性醉酒2例,人格障碍3例。回归分析表明,男性、有前科、本人申请鉴定,吸毒者多评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说明在精神鉴定中,按照吸毒为原因自由行为的原则,将吸毒后的精神状态与普通精神病区别对待,“吸毒致幻不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