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1737-1899年苗疆三厅档案中案件性质分布简表(件)》

《表3 1737-1899年苗疆三厅档案中案件性质分布简表(件)》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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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湘西改土归流州县法律安排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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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命案数目的数据和清代对两地民情的描述以及已有清代司法实践的研究成果,都形成了对比。前文述及明清文献几乎一致认为苗民好仇杀,(1)而改土归流区则是民风敦厚朴实,但刑科题本的数据显示涉苗案件非常少。这还需考虑到在苗区建立州县治理后直到清末的历次人户统计中,苗疆三厅始终保持着苗民的人户数超过民户的状态。并且,改流二县现存命案记录的间隔时间通常不会超过两年,而苗疆三厅则时常会出现两个命案记录间隔时间长达5到6年的情况,甚至出现过长达37年没有命案纠纷记录的情况。对清代司法实践的已有研究显示,类似巴县这样较为发达的内地州县,同治年间每年县官立案的命案纠纷最低也有27件,有时高达七十余件。[8](P77-79)寺田浩明曾根据刑科题本的数据,推算出清代内地平均每一州县,每年约有2至3个集中到皇帝处的命案纠纷。[8](P405)但苗疆三厅远低于平均数,并且涉苗案件特别少;改流二县的数据也很低,但相对较靠近平均数。种种迹象表明,苗疆三厅和改流二县的司法安排与实践并不相同,也有别于内地其他州县。现进一步将现存苗疆三厅与改流二县的命案纠纷档案,按照引发命案纠纷的性质略做区分(表3和表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