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急启动后备用电源的持续供电时间》
注:非火灾状态下且系统主电断电后,集中控制型系统应急照明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表1中的1.5h、1.0h、0.5h的基础上,再增加不大于0.5h的持续工作时间(由设计确定)。
部分设计人员在确定系统持续供电时间时,仅考虑满足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的相关规定要求,或含糊不清,未区分不同的持续供电设计要求,设计内容深度不足。从工程实际出发,建议主电源断电应持续应急工作的时间选择为0.5h。设计人员还应区分集中电源的持续供电时间和自带电源型灯具的持续应急时间,后者由于在实际应用场所的不确定性,故自带蓄电池灯具的持续供电时间有最低限值,最低应不小于120min。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220618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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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9.30 |
作者 | 吴振东 |
绘制单位 | 南宁市建筑设计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