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所选10个国家(地区)“每10万人中民事案件数量”》
注:*作者所统计之数据限定于大不列颠(Great Britain),并未涵括北爱尔兰(Northern Ireland),因此不能将该数据等同于“英国”的情况,故依原意将Great Britain译为“大不列颠”,特此说明。———译者注
然而,这种诉讼上的相对不足并非日本所独有的现象。在奥斯丁·萨拉特(Austin Sarat)与约珥·B.格罗斯曼(Joel B.Grossman)对所选的10个国家(地区)的诉讼比率的研究中(见表2),民事案件在日本被诉诸法院的频率不是很高也不是很低。(1)
图表编号 | XD00220487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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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2.01 |
作者 | 王荣余 |
绘制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