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应收融资租赁款摊余成本核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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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准则下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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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最后一期收取的利息收入=2281.30-2152.28=129.02(万元)。

其次,租金收取和后续计量阶段。根据租赁会计准则规定,出租人针对超过资产的公允价值部分形成的金融资产和应收融资租赁款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金融资产后续形成的利息收入和摊余成本调整数据(详见表2)可参照“世纪城公司将出租划分为经营租赁”进行处理;出租人需要根据应收融资租赁款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即租赁内含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笔者以第一期应收融资租赁款利息收入和应收融资租赁款摊余成本调整为例分析相关会计处理(详见表3);世纪城公司各期末应计提的应收融资租赁款利息收入(以第一期为例)=9609.75*6%=576.59(万元);调整减少应收融资租赁款金额=2281.30-576.59=1704.71(万元);因此,租金收取和相关后续计量会计处理如下(以第一期为例,后续可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