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英、法、德、意、瑞五国多适应证药品的医保支付策略》

《表4 英、法、德、意、瑞五国多适应证药品的医保支付策略》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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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价值定价的多适应证药品医保支付国际经验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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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文分析可见,英、法、德、意、瑞五国多适应证药品的医保支付策略大体可以分为3类:(1)以各适应证的加权平均价为支付标准,代表国家为法国和德国。但不同的是,法国以药品各适应证的预期使用量为单一权重,而德国则综合考虑各适应证的附加治疗价值和使用量,采用组合权重的方式。(2)名义支付标准结合风险分担协议:医保支付方为多适应证药品制定一个名义支付标准,再结合药品在各适应证上的价值与制药企业签订协议以具体商议支付标准,代表国家为英国和意大利。但各国对风险分担协议具体命名不同,如英国为PAS、意大利为MEA,都主要分为基于财务的协议和基于结局的协议。(3)不同适应证不同商品名的独立支付法,代表国家为瑞典。瑞典允许制药企业将多适应证药品以多个商品名上市,特定商品名对应特定适应证,进而独立制定支付标准。此外,英国和瑞典主要以药物经济学方法测得的QALYs和ICERs为价值评估指标,法国、德国和意大利则更侧重于以药品的临床治疗价值和临床指标改善程度为评估指标。英、法、德、意、瑞五国多适应证药品的医保支付策略见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