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者”字句式“项”的本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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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3可知,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刑事“法律”和《澳门特区刑法》“者”字句式项的本位语皆为名词性结构,其中“情形”和“行为”占绝大多数,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刑事“法律”中主要是“情形”,占61.5%,而《澳门特区刑法》中主要是“行为”,占66.6%。因此,项应该是名词性结构。例(7)项“……饮食物品”和“……物品”是名词性结构,复指“VP者”中的“物品”,项不仅在词性上与本位语一致,语义上也与之相呼应。因此,“者”字句式之名词性结构符合语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