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不同出生队列的初婚(未婚同居)年龄状况》

《表2 不同出生队列的初婚(未婚同居)年龄状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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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以来出生女性群体的婚孕新趋势——以未婚怀孕为中心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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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早已过了成年年龄,可以排除年幼对避孕方法缺乏了解等状况,在1970年及以后出生的队列中,20岁及以上未婚怀孕比例的迅速增加,更不可能是无意识的行为。比较意外的是在1956-1964年间出生队列,20岁及以上的未婚怀孕比例高于1965-1969、1970-1974年两个出生队列。推测有两个原因,一是由于当时禁欲式的社会文化,12-19岁的未婚怀孕发生比例本来就较低;第二,与婚姻政策的变化有关,我国20世纪70年代推行“晚、稀、少”政策。这一政策提倡晚婚,鼓励男性和女性分别在25岁和23岁以后结婚。当时结婚需要单位批准,很多单位只批准达到晚婚标准的人结婚。直到1980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结婚,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19]计算不同出生队列女性的初婚(同居)开始时间也发现(见表2),1964年及以前出生群体的未婚同居年龄、初婚年龄明显高于1965-1969年出生队列。所以在1970-1980年间可能存在大量青年男女已经有了结婚打算,但是尚在等待批准的情况。这个时期发生的未婚初孕就存在年龄偏高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