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近年来动力用煤产品国家监督抽查统计表》
1996年我国就将氟化物列为11种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有害污染物之一,2012年第三次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对环境空气中氟化物(指以气态和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的浓度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10-12]。2014年9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颁布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号)中,对商品煤中的氟(Fd)、汞(Hgd)、砷(Asd)、磷(Pd)、氯(Cld) 5项有害元素含量制定了强制性限量标准,其中氟元素(Fd)要求不超过200μg/g。在动力用煤产品国家监督抽查工作中,判定标准均按照《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其中氟含量超标的情况十分突出,具体抽检情况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203220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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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1.01 |
作者 | 赵波、魏宁 |
绘制单位 | 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煤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西安)、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煤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西安)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