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东盟各国具体承诺减让表中涉及的旅游部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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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旅游服务贸易制度保障路径优化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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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中的“具体承诺减让表”整理。

由于东盟地区各国发展水平不一,《服务贸易协议》中允许采用差别待遇、根据具体国情做出具体承诺。(1)从承诺开放部门数量看,印度尼西亚承诺部门最多,包含了饭店、餐饮服务等6个方面内容。对旅店和旅游度假地,允许外国投资者在明古鲁、占碑等地拥有100%股权;对旅游咨询服务和国际酒店经营,要求必须在印度尼西亚注册公司;对旅行社和旅游经营服务,要求服务提供者总数不超过30家。..(1.8)相比较而言,文莱对旅游承诺的部门较少,只承诺对旅馆住宿服务开放。这与文莱对服务贸易开放采取谨慎态度有关。泰国和老挝则不做具体承诺,表明两国对开放旅游服务贸易的态度不明朗(见表3)。(2)从承诺内容看,新加坡做出的承诺水平较高。目前,新加坡除对酒店服务的跨境交付在市场准入方面,对酒店、餐饮、旅行企业的自然人移动在国民待遇方面不做承诺外,其他方面均无限制。这与新加坡注重发展旅游业,旅游业是其外汇主要来源行业有很大的关系。缅甸承诺开放力度也很大,其对做出开放的旅游部门在跨境支付和境外消费上没有限制,甚至在商业存在的市场准入上也没有限制。(3)相对而言,商业存在形式对服务贸易的影响较大,大多数国家会设定较多的限制措施。菲律宾对外商独资设立餐馆制定了严格的规定,在市场准入方面,要求最低投资额为250万美元,开设分店最低投资额为83万美元;在国民待遇方面,要求预通知、库存比例、提交报告等一系列烦琐程序。..(1.9)文莱在第二批具体承诺中将旅馆住宿服务的市场准入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将合资企业中当地资本所占股比之和的最低限制由原来的30%提高到39%。..(2.0)越南允许外商与本国公民合伙设立旅游企业,对外资出资比例没有限制,但是合伙企业只能从事境内旅游或入境游客的国内旅游服务,而且合伙企业中的导游必须是越南公民。马来西亚要求外商只能通过合资形式设立旅游企业,而且涉及旅游度假、餐饮服务和旅行社服务的外资企业持股总额不能超过30%,涉及四星级和五星级酒店的外资企业持股总额不能超过49%。..(2.1)柬埔寨在商业存在的市场准入上也做出规定,对饭店设立有星级要求,对餐馆发放许可需考虑地区特征,旅行社的外资股权不得超过5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