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八类“自然保护地”中央层面规范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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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及其管理体制机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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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中央层面规范对相应“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原则、管理体制和管理分区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主要内容,详见表3。在管理原则方面,除自然保护区和水利风景区外,其余六类“自然保护地”国家层面的规范依据都要求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遵循全面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强调妥善处理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在管理体制方面,八类“自然保护地”均采取部门性或行业性的管理体制,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或主管机构在上级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负责辖区内“自然保护地”的建设、管理或者保护工作。“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工作范围涉及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生态环境的修复和利用,这些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相互配合。例如:《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规定了对地质公园的保护需要自然资源部门在生态环境部门的协助下进行;《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规定,水利风景区的管理不仅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还需要流域管理机构积极配合。在管理分区方面,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各“自然保护地”内部按照生态状况和生态价值差异分为不同的区,各分区在保护强度上具有明显的阶梯性。例如:《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湿地公园保育区只能开展保护、检测、科研等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有关的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等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和管理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