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类型化视角下自然保护地类别及主要生态服务功能的实现》

《表3 类型化视角下自然保护地类别及主要生态服务功能的实现》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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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化视域下自然保护地立法的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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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三江源国家公园总体规划》采用三分法是对《指导意见》两分法(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的细化,且也与《自然保护区条例》的三分法契合。

自然保护地分区作为管理的重要手段,需要克服消费主义狭隘的伦理观,将和谐发展的理念贯彻于整个法律规范之中[8],也应当回应原住民合法权益保护、满足公众游憩、教育的客观需要,将人类活动和人工设施的影响限制在最小范围内[9],以保障原住居民生存权,实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衡平。鉴于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已经比较成熟,而自然保护小区的面积小,一般不进行功能分区,此处都不做过多讨论,故国家公园、自然公园的功能分区是本文论述的重点。三江源国家公园依据主导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差异,将黄河源园区分为核心保育区、生态保育修复区、传统利用区、居住和游憩服务区四种类型[10];而现行自然公园功能分区中更为复杂,《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存在五种功能分区:游客服务区、科普教育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公园管理区、居民点保留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存在四种功能分区:湿地保育区、湿地生态功能展示区、湿地体验区、服务管理区;《国家沙漠公园管理办法》存在四种功能分区:生态保育区、宣教展示区、沙漠体验区、管理服务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存在四种功能分区:重点保护区、适度利用区、生态与资源恢复区、预留区。结合自然公园现有分区实践,笔者认为立法中宜采用动态的五分法,具体包括生态保育区、宣教展示区(含游客服务)、自然体验区、管理服务区,有必要的,可以设置居民点保留区(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