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抽样案例中生态修复情况》

《表2 抽样案例中生态修复情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司法困境分析——基于433件案例的实证研究》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433件案例中有93件提到犯罪人主动或被动实施生态修复行为,其中微山县和上虞区涉及生态修复的判决相对较多,而建邺区和淅川县的判决中没有涉及生态修复方面的内容(见表2)。微山县有7件案件是人民法院直接判决被告人向受损水域投放鱼苗并由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温岭市有5件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式要求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其余81件案件中以被告人向行政机关缴纳“水产种苗款”“鱼苗增殖费”“增殖放流费”;或赔偿“渔业资源损害修复金”;或“主动购买鱼苗并放生”的形式进行生态修复(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