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8 我国1985—2017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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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法律的历史演变与实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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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中国环境年鉴》从2007年开始将“环境污染事故”的名称进行了改变,变成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执法力度相适应,我国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数呈抛物线发展趋势。环境法律实施初期,由于地方政府注重发展经济,忽视保护环境,环境污染事故呈不断上升趋势。根据表8,1985—1994年为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时期,每年维持在2 000起以上,最高峰值在1988年,达到了惊人的3 699起。随着国家环境保护国策的大力推行和环境执法力度的加大,1995年开始环境污染事故急剧下降,较之于1994年的3 001起下降到了1 966起,降幅达到34.5%。除2000年事故发生数为2 411起之外,1995—2005年的事故数均维持在1 400~2 000起之间。2006年开始事故数开始下降至1 000起以下,至2017年仅为302起。环境污染事故的这种发展趋势既与我国工业化程度相关,也与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力度相关。根据表9,1990—2010年我国污染事故中废水事故最多,其次为废气事故。固体废物与噪声污染事故大体相当,海洋污染事故最少,其他事故也占有一定比例。1990—2010年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最多的为2009年,达到了43 354.4万元。其次为2004年为36 365.7万元。根据表10,1991年来环保部门处理突发性环境事故整体呈下降趋势,且绝大多数为一般事故,其次为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数最少。特大事故数最多的是1993年,为64起。2010年后我国特大环保事故数开始清零,重大事故数也在2012年开始变为个位数。这些数据可以间接反映出我国环境法律出台及实施后对污染事故控制效果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