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环境犯罪的生态经济伦理维度考量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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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的生态经济伦理维度及其司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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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研究环境犯罪与生态经济伦理的关联,须关注如下三个问题:第一,环境犯罪作为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最为极端的行为,其道德失范体现在哪里?是主观的意识还是客观的行为?是否能进行价值评判?这些其实可以统一到犯罪构成的理论中去,毕竟不论是采取“三要件说”还是“四要件说”,都涉及其主观和客观的因素[7]。也即,通过犯罪构成中故意和过失等主观要素以及主体情况去观测意识层面、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和客体情况等去探究规范层面。第二,环境犯罪的惩戒情况是否可以满足生态经济伦理的观照?也即环境犯罪的司法规制可否实现对于此类行为的生态伦理道德质量的提升?带着这两个问题,一要廓清环境犯罪中生态经济伦理的意识和规范(静态的、作为规定的规范)两个要素,观其覆盖广度,是为生态经济伦理之维;二是要厘定环境犯罪中生态经济伦理的规范(动态的、作为运行的规范)和实践两个要素,窥其涉及程度,是为生态经济伦理之度。第三,在环境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本文采“四要件”说,即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与生态经济伦理的三个层次间(意识、规范和实践)之间构建对应的模型,四个变量与三个变量是否存在相关关系?如果相关,是何种意义上的相关?具体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