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各国幼儿园控制室内噪声和混响时间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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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儿童行为心理对幼儿园室内声环境的提升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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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完整体系的相关规范,严格控制室内噪声标准和混响时间(见表1),在设计上运用声环境知识已达到普及,而我国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活动室、寝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别不应大于50 d B[6],出于对儿童身心发展需求的考虑,对比国外国内的噪声控制标准相对较低,明显存在提升空间。在我国幼儿园相关建筑规范中尚未提起混响时间的概念,它对室内声环境的改善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使语音听起来生动自然,控制不当可使交流变得困难,这都取决于室内混响时间的长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