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规模化养猪场沼液常规理化指标》
注:以上指标为潮州市雄盛种养有限公司废水处理系统进水口的检测指标,取6次检测数据的平均值。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于2014年正式实施,各地陆续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对不符合规定的养殖场实施关停、搬迁。各规模化养殖场均建有沼气处理设备对废水进行处理,经过沼气池厌氧发酵处理的沼液,有机物浓度仍比较高,没有达到国家养殖废弃物排放标准(沼液成分见表1),不能直接向外排放。由于沼液的还原性较强,刚排出时直接施用,会与作物争夺土壤中的氧气,影响种子发芽和根系发育,使幼苗枯黄,因此,沼液应贮存一段时间后方可施用。由于多数养殖场没有配套足够的氧化塘和人工湿地,周边的果树作物又根本无法消纳大量的沼液,废水偷排现象时有发生。
图表编号 | XD0019900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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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10.18 |
作者 | 刘振贵、孙和炎、陈邦娜 |
绘制单位 | 潮州市农业科技发展中心、潮州市潮安区农业工作总站、潮州市潮安区农业工作总站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