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美国促进本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举措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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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欧国家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政策经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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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中小企业是孕育科技创新的摇篮。美国在GPA出价清单的附件4、附件5均明确提出将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项目作为政府采购例外,不受GPA规则约束。美国充分援引GPA的例外排除条款,一方面建立了促进中小企业创新的政策体系。美国政府采购基本法将扶持中小企业作为一个基本原则,如1933年出台的《购买美国产品法》则提出,本国中小企业不超过国外供应商报价的12%优先交由本国供应商采购。另外,美国还陆续出台《美国小企业法》《小企业技术创新法案》《小企业竞争力示范计划法》等法规,最大程度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其建立了多元化支持中小企业创新的政府采购举措,主要包括实行价格优惠、分拆采购合同、建立小企业预留制度、制定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目标优惠计划、为有资质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等(见表1)。此外,在美国的出价清单中明确GPA不适用于国防部采购的项目,将涉及国防及国家安全方面政府采购订单给予本国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