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权威体系的结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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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毒与权力: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的世界权威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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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笔者自制。

基于权威性质和集分程度,可以将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全球体系的结构类型划分为四类(见表1):一是国家治理体系。该治理体系的特征是在权威性质上采取政治权力主导且在集分程度上采取集中化的权力安排,在法理上表现为以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国家主权为中心,治理权力集中于国家尤其是中央政府手中,采取国家紧急状态或者限制出入境的“封国”措施应对疫情,是一种国家主导的疫情治理体系。比如中国、俄罗斯、日本和印度等国家的实践。二是国际组织治理体系。该治理体系的特征是虽然疫情治理的权力主要集中在国家手中,但与疫情相关的专业国际组织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国家的行政型权力顺从于国际组织的制度型权力或知识型权力,国际组织基于专业委员会的知识权力提出相关治理方案,不主张采取“封国”“封城”等旅行限制措施应对疫情挑战,从而构建起国际合作治理体系。比如联合国、二十国集团(G20)、世界贸易组织(WTO)和欧盟等国际和区域国际组织框架内的合作治理实践。三是地方治理体系。该治理体系的特征是地方性的政治—行政型权力主导,采取地方性的“封城”和保持社交距离的限制性措施,构建防控疫情的地方治理体系,比如一些国家对一些地区和城市采取的“封城”措施等。四是专业共同体治理体系。这一治理体系的特征是医疗卫生领域的专业共同体及其制度框架主导疫情防控,并未采取政治—行政权力主导,而是强调由医疗卫生体系主导,比如国际疫苗免疫联盟(GAVI)以及国际红十字会等非政府组织框架的治理。事实上,在实践中四种治理类型不是截然分立的,而是往往混杂在一起,之所以做上述区分,仅仅是为追求“理想类型”逻辑分析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