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两组犯罪学特征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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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例涉嫌道路交通犯罪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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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两组间比较,P<0.05。

依据道路交通相关犯罪类型进行分类,涉嫌危险驾驶罪74例(60.2%),涉嫌交通肇事罪40例(32.5%),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9例(7.3%)。作案前具有饮酒情节的共计85例,其中7例具体饮酒类别不详,其余78例中作案前饮低度酒(酒精度为41%vol以下的酒类,包括啤酒、葡萄酒、低度白酒等)11例,饮高度酒(酒精度为41%vol及以上的酒类,包括高度白酒及自泡高度药酒等)59例,混饮8例。作案前吸食毒品的有6例,其中5例被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1例无精神病,其吸食毒品的类别均为甲基苯丙胺。在作案时驾驶的交通工具选择上,4例不详,其余119例中驾驶小型客车57例(46.3%),驾驶二轮摩托车42例(34.1%),驾驶其他交通工具(包括三轮摩托车、电瓶车等)20例(16.3%)。在作案时间上,除27例具体时间不详外,其余96例中作案时间为凌晨(00:00—06:59)10例(8.1%),早晨(07:00—08:59)3例(2.4%),上午(09:00—12:59)9例(7.3%),中午(13:00—14:59)17例(13.8%),下午(15:00—19:59)24例(19.5%),晚上(20:00—23:59)33例(26.8%)。无精神病组与精神障碍组在犯罪类型、作案时间上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在交通工具、饮酒类别上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详见表2。由于吸食毒品者样本量较小,未行统计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