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1北上广深四地网约车设施细则相关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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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行政执法的困境与监管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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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这些许可条件的限制和规定,显然违反了《立法法》第82条,《行政许可法》第13条、第15条和第16条,《劳动法》第3条等上位法。(1)二是倾向于套用传统规制方式(数量管制、价格管制等),但在合作监管、保险、税收等新型规制方式上乏善可陈。三是各地将网约车纳入巡游车许可体系,却在城市设施使用、服务区便利等方面区别对待,涉嫌触碰《反垄断法》《反不当竞争》的红线。如:《报告》显示制定地方细则的城市中有70个细则规定:网约车不得进入客流密集区揽客候客,即不得在城市汽车、火车站、机场等地停留经营;72个细则规定网约车不得使用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调度站、停靠点。可以说,趋于严格的网约车细则已经扭曲了《暂行办法》赋权的宗旨,也压制了共享经济的深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