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托育服务设施每班人数规定》
(3)功能分区。根据3岁以下婴幼儿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设计符合规定的功能用房,主要由活动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3部分组成,收托2岁以下婴幼儿的,应当设置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母婴室、配乳区等。以活动用房为例,主要包括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表4为四种班型各自活动单元分区及最小使用面积的相关规定。
图表编号 | XD00190044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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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9.05 |
作者 | 庄丽娜、王畅、仲书诺 |
绘制单位 | 南京工业大学建筑学院、南京工业大学建筑学院、南京工业大学建筑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