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托育服务设施每班人数规定》

《表2 托育服务设施每班人数规定》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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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建筑设计初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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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功能分区。根据3岁以下婴幼儿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设计符合规定的功能用房,主要由活动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3部分组成,收托2岁以下婴幼儿的,应当设置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母婴室、配乳区等。以活动用房为例,主要包括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表4为四种班型各自活动单元分区及最小使用面积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