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生活垃圾焚烧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管理规定》[2]第七条和第十一条,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5分钟均值不低于850℃。且一个自然日内累计超过5次的,认定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依规处罚。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及其2019年修改单,见表2,要求炉膛内焚烧温度应≥850℃,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2秒,从而使得焚烧产生的二噁英充分分解。其中关于热电偶测量温度的5分钟均值指的是焚烧炉炉膛内中部和上部两个断面各自热电偶测量温度中位数算术平均值的5分钟平均值。根据重点排污单位超标异常督办调度平台,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22日,事后处理中炉温不达标有45条。
图表编号 | XD00189643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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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2.30 |
作者 | 田顺梅、朱锐 |
绘制单位 | 安徽省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内蒙古自治区环境在线监控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