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量表判定结论与鉴定意见的一致性检验》
(例)
根据以上结果,划定界限区间:14~17分为十级伤残,18~23分为九级伤残,24~29分为八级伤残,30~34分为七级伤残。根据此界限区间,对124例样本进行伤残等级判定,其判定结论与两名法医精神病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一致性较高(κ=0.914,P<0.05),见表3。
图表编号 | XD0018876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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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2.25 |
作者 | 刘露、李豪喆、陈琛、刘超、蔡伟雄 |
绘制单位 | 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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